近期,海林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噪音污染纠纷案。原告养殖户汪某称,由于养殖场附近两条道路进行施工,施工车辆、机器产生的噪音使养殖场内的狐狸、貉子受到惊吓,出现死亡、流产、吞噬幼崽、幼崽死亡等情况。汪某找到两家施工单位,要求停止施工并赔偿其30余万元的损失,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养殖户汪某将两家施工单位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合议庭法官对原、被告举示的40余份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两家施工单位应对汪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汪某所主张的损失价值不能根据现有证据进行确定。
汪某提出,养殖场里的狐狸死亡11只,狐狸幼崽死亡只,貉子幼崽死亡只。但是,确定这些损失的具体价值需要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考虑到较高的评估费用对原、被告双方都是一种不小的负担,为了减少双方诉讼成本,合议庭决定参考当地修建高铁时,对养殖户狐狸、貉子死亡的赔偿价格,组织双方调解。
在合议庭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两家施工单位给付汪某赔偿款共计元,并当场履行完毕,纠纷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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