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牡丹江市委市*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办公小组办公室营商环境监测站(点)、监督员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请市场主体申报海林市营商环境监督测点、监督员,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立原则
以*府引导与市场主体自愿为原则,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见,培养具有专业素养的监测点、监督员队伍;以科学监测与监督相结合促进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为原则,通过监测点和监督员发现问题,精准施策,及时解决问题。以分步实施与稳步推进相结合为原则,循序渐进,统筹推进,全面做好营商环境监测点和监督员工作。
二、主要任务
海林市营商环境监测点设立和监督员聘任工作程序按照《牡丹江市营商环境监督测评点、特邀监督员工作制度(试行)》相关规定进行。监测点设立和监督员每2年调整一次。
(一)设立海林市营商环境监测点。由市工商联、行业协会积极推荐或市场主体自行申报。
(二)设立特邀监督员。有乐于为海林营商环境献计献策的市场主体负责人积极申报。
三、上报要求
《海林市营商环境监测点申请审批表》、《海林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推荐表》的纸质材料及电子版,5月21日前上报。
联系人:唐毅航;
联系;
电子邮箱:hlsysh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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