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元代文献中,江南地区普遍呈现出“好讼”现象,但相关描述在很大程度上是经过主观建构的话语,而非对诉讼状况完全“客观”的记录。在这种话语中,现实司法压力几乎完全转为对民众“好讼”之风的批判,诉讼的合理性以及造成司法压力的根本原因皆被排除在话语之外。这一话语之所以在元代盛行,既根植于元人的“贱讼”观念以及对江南风俗的负面印象,亦是元代国家和江南地方官员应对“滞讼”困境的一种策略。从现实情况来看,元代江南民众的确有以诉讼解决纠纷的倾向和惯习,但诉讼的可能代价又使其不能不有所顾虑。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诉讼通常是两难下的权衡。
作者简介:
郑鹏,年生,山东博兴人,历史学博士,华中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元史、中国古代法律史。
宋代以降,尤其自南宋开始,关于民风“好讼”的记载开始屡屡见诸史籍,并延续到元代。所谓“好讼”、“善讼”、“健讼”、“嚚讼”,意义相近,大致有两层含义:一是民众喜讼好争的主观倾向,二是民众积极从事争讼活动的现实状况。元人胡祇遹称当时“奴讦主,妻妾告夫,子弟讼父兄,编民化执,诟辱官吏,舆台皂隶,谤讦大臣”[1],几乎是一派“诉讼社会”的景象。具体来说,元代有关“好讼”的记载又主要集中于江南地区。[2]江西行省申呈中书省的公文中曰“江南地薄,顽民好讼”[3],郑介夫《太平策》中亦有“江北少嚚讼之风,江南多豪猾之俗”之语[4]。在元人笔下,江南地区的“好讼”与北方的“少讼”形成鲜明对比。
现有对“好讼”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宋代以及明清。早期学者们多将“好讼”视为与“无讼”理想相对的诉讼现实,从各个角度探讨诉讼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认识到表达与实践之间的距离,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5]有关元代的诉讼状况,相关论述中虽偶有涉及,[6]但尚无专门研究。所谓江南“好讼”究竟应如何在元代的历史情境下予以解读,文本背后的现实又是如何?本文将从文本、话语以及现实等不同层面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一江南“好讼”的书写与实质
相比更为晚近的明清,元代江南迄今尚未发现成规模的官方诉讼档案,地方志亦不丰富,有关江南“好讼”的记载主要出自私人著述,材料的丰富性与客观性皆有所欠缺。实际上,即使通过档案材料来推测案件数量以及诉讼状态,本身亦存在很大缺陷。这种情况下,对文本本身的深入分析无疑显得尤为重要。
(一)有关江南地区“好讼”的描述
元代有关江南地区“好讼”的描述十分分散,为便于分析,笔者尽可能地搜集相关文本,将其整理为表1:
表1元代有关江南“好讼”的描述
地域
描述
出处
江浙行省
平江路
吴俗轻生多诡,故听狱为独难
张养浩《归田类稿》卷一一《章丘杨氏先茔碑铭》
吴民善构诡词齮龁人,传不法以绐吏
杨维桢《杨铁崖文集全录》卷二《平江路总管吴侯遗爱碑》
长兴州
其土俗浮呰,好盘游,大家喜气势,多讦争
杨维桢《东维子文集》卷二三《长兴知州韩侯去思碑》
诸暨州
俗尚气而喜争,牒诉纠纷
*溍《金华*先生文集》卷二三《元故中奉大夫湖南道宣慰使于公行状》
无锡县
民素醇璞,向以宋之垂亡,习渐浇薄。或斗起乡邻,好胜忘理;或讼兴同室,败度越常。义利反植,告讦□□,□风遗则难变
杨蔚《常州路无锡县题名记》,《江苏金石志》卷二四《江苏通志稿艺文志三》
仙居县
俗多讼讦,或杀其子指仇家,累岁不能结其案
张翥《大元赠银青荣禄大夫江浙等处行中书省平章*事上柱国追封越国公谥荣愍方公神道碑铭》,《台州金石录》卷一三
富阳县
民劳而贫,俗讦而浇
杨维桢《东维子文集》卷二三《富阳县尹曹侯惠*碑》
浮梁州
升州以来,民日偷薄,富交势而横,贱凌贵而哗
姚畴《知州郭侯德*序》,《编类运使复斋郭公敏行录》
湖广行省
湖北道
湖北所统,地大以远,其西南诸郡,民獠错居,俗素犷悍,喜斗争狱,事为最繁
*溍《金华*先生文集》卷一五《苏御史治狱记》
湖南道
湘俗富饶,轻悍善讼
王构《广东按察副使王纲墓神道碑铭》,同治《畿辅通志》卷一七四
江西行省
江西道
江西号多士,可资以益学,而其流俗以健讼闻
许有壬《至正集》卷三二《送刘光远赴江西省掾序》
江西俗颇哗讦,狱讼滋章
苏天爵《滋溪文稿》卷九《元故太史院使赠翰林学士齐文懿公神道碑铭》
吉安路、赣州路
健讼无如吉赣民
潘必大《德安县学儒生潘必大书》,《编类运使复斋郭公敏行录》
赣州路
赣所属二州八县,其民好斗而健讼
王祎《王忠文公文集》卷二二《元中宪大夫佥庸田司事致仕王公行状》
就上述材料而言,可以得到三点最直观的信息:
第一,“好讼”是一种“薄俗”。提到“好讼”,论者不约而同以“俗”称之,意即“好讼”不是个别人的行为,而是一种群体性的惯习。而之所以谓之“薄俗”,一方面“好讼”之人往往为了诉讼取胜采取诬告等手段,如吴民“构诡词齮龁人,传不法以绐吏”,仙居民“杀其子以指仇家”。另一方面,论者眼中诉讼本身就是值得批判的,故杨蔚称这种风俗为“浇薄”之俗,刘楚称这些“好讼”之徒为“奸民”。
第二,“好讼”之风有地域性。作者提及某地“好讼”,其所针对的区域范围各不相同,小者一县,大者数路,遍及江浙、江西、湖广等江南三省。但值得注意的是,江南有些地区又有“少讼”的记载,即使同一区域的不同路之间,甚至同一路的不同州县之间,在诉讼风气方面有着巨大差异。如建阳以“儒雅”著称,蒋易称其民风淳朴,“俗无嚚讼”[7]。江西被称为“词讼之渊薮”,但抚州路却有“少讼”之名,虞集称“江右诸郡,惟临川狱讼号为清简”[8]。
第三,“好讼”之风在南宋基础上继续蔓延。根据学者研究,南宋时期的“好讼”区域主要集中在江南、两浙以及两湖诸路[9],元代的“好讼”区域与此基本吻合。同时,一些在南宋以风俗淳朴著称的州县,也出现“好讼”之风。如据杨蔚所言,常州路的无锡县在宋亡以前“民素醇璞”,宋末以降风俗大变,好讼之风渐起。又姚畴言,饶州路的浮梁州“风气清激人心”,自元初升格为州后“民日偷薄”,“好讼”之风逐渐兴盛。
以上描述是否是现实的真实写照呢?这需要视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如杨蔚《常州路无锡县题名记》为其无锡县丞任上所写,言无锡民“好讼”很可能是出于自己的为官经验。但张养浩既非平江人,又不曾任职平江,[10]所谓“吴俗轻生多诡”则非其所亲历。正如许有壬所言,江西“流俗以健讼闻”,多数人对某地“好讼”只是耳闻,他们以旁观者的身份予以评论,至多反映了一种认知,并非全部都是事实。此外,对于某地是否“好讼”,不同人的描述亦不完全一致。如江西之瑞州路,曾任江州路总管的李黼引宋人之说,称其“独不嚚于讼”[11]。但在苏天爵的描述中,瑞州路与袁州路、赣州路、吉安路一样,皆为“俗之尤健讼者”。很显然,我们并不能将文本中有关“好讼”的记载完全视作当时的诉讼现实。实际上,对文本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当作者提及某地“好讼”时,多数情况下其目的本身亦不在于对社会现象进行“客观”描述,而是服务于所处语境的“模式化书写”。
(二)书写语境与内在表达
参照表1中所列材料出处,元代有关江南“好讼”的描述大致出自四种文类:一是官员的神道碑铭、墓志铭、行状等传记文类;二是颂扬官员*绩的遗爱碑、去思碑、*绩记、言行录;三是官府衙署的题名记;四是士人之间的赠序。不同文类适用于不同的场景,遵循一定的书写模式,从而形成不同的“典型语境”。我们不妨对不同“典型语境”下有关江南“好讼”的书写与内在表达予以分析。
传记文类的主要内容是记录官员的生平事迹,但其书写方式绝不仅仅是对客观事实的简单叙述,很大程度上是在对官员的形象进行塑造。有学者曾对“飞蝗出境”与“猛虎渡河”这两种中古史籍中常见的良吏书写模式进行研究,认为这种书写模式渗入史籍,使得史事记载趋于类型化、程序化,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史书的真实性。[12]实际上,狱讼事迹亦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良吏书写模式。所谓“为*之难,莫难于治狱”[13],由于狱讼事务的重要性,弭讼、平冤等事迹在元代地方官员的传记中十分常见。在这种情况下强调民风“好讼”,正是为了凸显官员在狱讼方面的*绩。如*溍言诸暨州“俗尚气而喜争,牒诉纠纷”,而于景任知州后“嚚哗之风为之寝衰”[14],任职前后诉讼情形的鲜明对比塑造出其生动的良吏形象。
元代各类颂扬文字十分盛行,尤其是去思碑等碑刻的数量远超前代。[15]从民众的角度来说,这类碑记重在赞颂官员的善*,“其内容不仅是对事迹的‘如实陈述’,更重在褒扬或感戴之情的表达”[16]。从国家或者官员自身来说,这类碑记源于汉代以降的循吏传统,其核心价值亦在于赋予官员循吏的声望。相比传记而言,这类碑记更加需要对官员的循吏、良吏形象进行塑造,而民风“好讼”与官员的“息讼”正是彰显官员良吏形象的一种书写模式。如杨维桢《长兴知州韩侯去思碑》言长兴州“土俗浮呰,好盘游,大家喜气势,多讦争,素号难理”,韩侯任知州后“尽刮去旧时积蠹”[17],凸显出其治绩。
题名记又称厅壁记,其内容是历任职官的姓名及事状,多载于衙署厅壁或木石之上。其作者通常为本地在任官员,与其它文类中作者的“旁观者”身份有所不同。就杨蔚《常州路无锡县题名记》来说,其本身为无锡县丞,自叙作此题名记的目的为“庶使□来者鉴前*之贤否,有所激励,承承继继,传芳名于永久”[18],既是褒扬前贤,亦是激励来者。在这种语境下,无锡的“好讼”之风无非是为证明“治之者不易”,很大程度上依然有塑造历任官员形象的意味。作者自身为在任官员,其切身经历似乎比旁观者的认知更有说服力,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其主观色彩亦更加浓厚。
赠序在元代亦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文类,多写于官员上任或者离任之际。根据陈雯怡的研究,赠序在元代是一种“社会化的书写”,是构建士人之间社会网络的媒介。[19]表1中《送刘光远赴江西省掾序》是许有壬为刘光远赴任江西省掾而作。刘光远早年任教授于汉阳时便结识许有壬,后在湖广行省掾任上考满,“贫不能赴调”,得许有壬帮助,任职湖广行省理问所知事。此次再任江西省掾,许有壬言“江西号多士,可资以益学,而其流俗以健讼闻,仕其地者,益不可忽”,既是勉励其不要因任职吏员而荒废学问,亦提醒其注意江西狱讼之重、为*之难。
综合各种语境,元代文本中有关江南地区“好讼”的书写,表面虽是描述民风好讼喜争,真正要强调的实是由此带来的狱讼压力。这些文本多出自旁观者之手,其用意主要是论证为*之难,很多时候其实是一种“模式化的书写”。至于民风是否真的好讼,或许并非文本作者真正关心的问题。
(三)“好讼”背后的话语转换
元代文献中有关江南“好讼”的书写中通常包含这样的逻辑链条:民风好讼→狱讼烦滋→治理不易,但这一逻辑本身是有很大问题的。
诚然,元代江南地区狱讼繁多是一个客观的事实,相关的文献记载十分常见,如江浙行省之平江路“狱讼素剧”[20],湖广行省之潭州路“为湖南大郡,讼牒填委”[21],江西行省之江西诸路“为词讼之渊薮,十三府之牒诉,亦甚繁且冗”[22]。对比前文,这些地区正是所谓“好讼”之地,但若因此将“好讼”与“讼繁”等同起来,则有所偏颇。元人张友谅曰:“地大民必夥,其为讼也繁。”[23]宋元之际南方各地人口减少并不明显,到至元二十七年()时已经恢复到南宋时期的水平,并且全国人口分布南多北少的格局远甚于前代。[24]根据《元史·地理志》载至元二十七年户数,江南三省户数在全国总户数中占比达到惊人的85%,其中江浙一省占比达48%[25]。同时,元代江南地区经济亦基本延续了中唐以来的发展趋势[26]。所谓江南“好讼”,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口增多、经济活动频繁造成的案件量的相应增多。实际上,北方诸大郡同样往往因户口繁多、狱讼烦紊而有“好讼”之名。如定陶县,“土沃而民庶”,“俗颇健讼”[27],新乡县“俗尚慕兴讼”[28]。将诉讼之繁等同于民众“好讼”,甚或统称“江南好讼”,无疑漠视了民众通过诉讼解决纷争的合理需求。
另一方面,诉讼压力亦不能完全归咎于诉讼的繁多。所谓“难治”,其本质实是地方官府在处理民众诉讼方面的力不从心。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固然与诉讼案件的增多有关,地方官府理讼能力的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地方官府的理讼能力首先与官员的个人素养密切相关,江南地区地大民众,狱讼任务繁重,对官员的个人能力是一个极大的考验。苏天爵曾指出:“当江南内附之初,户籍繁衍,时科目又废,所除官多贪汙杂进之流,狱讼既不克理,而哗讦之风日兴。不知者悉以病民。”[29]他显然认识到,江南地区的狱讼困境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地方官员司法素质的低下,而不仅仅是民众之“哗讦”。同时,司法体制是影响地方官府理讼能力的更深层因素。元代司法管辖呈多级与多元化,地方司法权力进一步上移和分散,地方官府的司法权限受到极大限制;地方官府内部专职司法官员极少,官员群体的法律素养缺乏制度保障,宋代已十分明显的司法职业化趋向在元代不进反退。[30]以这一司法体制应对江南繁杂的狱讼,不免捉襟见肘。
文本书写所展现出的首先是话语世界而非现实世界,元代官员、士人有关江南“好讼”的描述在很大程度上亦是经过主观建构的话语,而非对诉讼状况完全“客观”的记录。在这些话语中,现实司法压力几乎完全转为对民众“好讼”之风的批判,至于民众之诉讼是否有其合理性,司法体制本身是否有所不足,皆被排除在话语之外。
二江南“好讼”话语盛行的原因
不可否认,元代江南“好讼”话语的盛行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与当时江南地区的诉讼状况,但作为一种并非完全“客观”的描述,从言说者——官员以及士人的角度审视其生成无疑更为重要。
(一)“无讼”理想下的“贱讼”倾向
早在先秦时期,“无讼”即为儒、道、法诸家所共同崇尚的秩序状态,但其实现途径各异。自汉以降,儒家的“无讼”主张取得主导地位,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思想。其要旨盖以“必也使无讼”为目标,[31]并认为“无讼”的方法是以德去刑,“道之以德,齐之以礼”[32]。不过,孔子所提倡的“无讼”主要依靠统治者的仁*,但经过后世儒者之阐发,听讼本身却不再受重视,“无讼”转向对民众诉讼的全面否定和贬抑。[33]宋人郑玉道《谕俗编》曰:“斯民之生,未尝无良心也,其所以陷溺其良心,不好德而好讼者,盖亦刀笔之习相师成风,而不自觉也。”[34]在这里,“好讼”成为“好德”的对立面,“无讼”最终转为“贱讼”、“耻讼”。在这种理念下,中国古代乡土社会成为一种“反诉讼社会”。[35]
这种“无讼”、“贱讼”的观念在元代得到继承。《经世大典·宪典总序》曰:“夫无讼,圣人所难也。然郡县得一贤守宰,苟能行之以道,虽无讼可也。”[36]作为一部官修*书,《经世大典》将“无讼”理想写入序言,鲜明地表达了国家的态度和期待。实际上,早在世祖中统五年()定“五事考较”时,便已将“词讼简”作为地方官员考课的重要标准[37]。同时,地方官员与士人也常常倡导和践行“无讼”的理想。胡祗遹《又巡按即事口号》言“听讼谁能使无讼,圣师愿学鲁东家”[38],蒲道源《录事司廨宇新成》曰“戒石有铭槐共古,公庭无讼草留春”[39],充分表达出元人对“无讼”的向往。福建转运使郭郁是元代有名的循吏,时人虞尧臣赞颂他曰:“决狱不冤行素学,使民无讼本初心。”[40]
与“无讼”的理念相对应,元人亦贵“无讼”而轻“听讼”,并对诉讼在道德上予以贬抑。许谦曰:“听讼是新民之末节。”[41]在元杂剧《救孝子贤母不认尸》中,令史多次称杨谢祖母为“惯打官司刁狡不良的人”[42],这恐怕是元代许多官员心目中诉讼民众的真实形象。
(二)元人对江南风俗的负面印象
所谓“州异国殊,情习不同”[43],古人很早就认识到风俗文化的地域差异。至于出现这种差异的原因,班固在《汉书·地理志》中提出:
凡民函五常之性,而其刚柔缓急,音声不同,系水土之风气,故谓之风;好恶取舍,动静亡常,随君上之情欲,故谓之俗。[44]
班固清楚地认识到,文化风俗之地域性格的形成,既与地理环境密不可分,亦有复杂的人文因素。元代疆域远迈汉唐,风俗文化的地域性差异尤为突出,元人同样倾向于将风俗文化与地理环境相联系。如元末江西学者梁寅就认为:“五方民俗有不同,由山川为之限隔,而风气殊焉。”[45]
对于江南地区,元人一方面因其是国家赋税根本之地而十分重视,特别是江浙行省,由于“土地广、人民众、*务繁,而钱谷之数多”,故“视诸省为尤重”[46]。另一方面,元人又普遍对江南地区的风俗抱有较为负面的印象和评价,认为江南“俗薄”而江北“淳质”。如戴表元就认为“中原风俗则非江南可比”[47],梁寅亦曰“北俗之淳质异南土”[48]。在有些场合,江南之人甚至因此而受到区别对待,如当时御史台选拔掾属“必不产于荆、扬者始与其选”,“盖疑其荆、扬之人轻狡险黠,未易制御,故摈斥不用”[49]。
为何元人会对江南产生如此成见呢?实际上,对江南风俗的负面评价在前代就已经十分常见。早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就评论南楚“好辞,巧说少信”[50]。北宋宋祁言:“(东南)土薄而水浅……其为人剽而不重,靡食而偷生,士懦脆而少刚,笮之则服。”[51]南宋周南仲上书中又曰:“东南之地,其土脆,其民怯,其风俗薄而不厚。”[52]这种历史上形成的固定认识必然对元人产生很大影响。
更重要的是,江南风俗的确多有与儒家伦理相背之处,成为其“俗薄”之佐证。一个典型例子是元代江南的典雇妻妾之习。至元二十九年()浙东道廉访司的申文中曰:“中原至贫之民,虽遇大饥,宁与妻子同弃於沟壑,安得典卖於他人?江淮混一十有五年,薄俗尚且仍旧,有所不忍闻者。”[53]元贞元年()户部公文中又言:“吴越之风,典妻雇子,成俗久矣,前代未尝禁止。况遇饥馑之年,骨肉安能相保?实与中原礼教不同。”[54]在元人看来,典雇妻妾实是严重违背礼教的“旧弊”,江南与中原在这一问题上的巨大差异更凸显出其“俗薄”的一面。
此外,元人对江南的成见与南北方长期分裂带来的隔膜亦有密切关系。张之翰《书吴帝弼饯行诗册后》中曰:“江南士人,曩尝谓淮以北便不识字,间有一诗一文自中州来者,又多为之雌*。盖南北分裂,耳目褊狭故也。”[55]此语道出当时南北隔膜之深。实际上,由于当时南北*治地位的差异,北方士大夫对江南又缺乏了解,偏见更甚。据程钜夫《吏治五事》,元初“北方之贤者,间有视江南为孤远,而有不屑就之意”[56]。陈基《夷白斋稿》中亦有相似的记载。[57]
如前文所述,“好讼”本身就蕴含着负面的道德评价,在江南“俗薄”的前见之下,类似江南“好讼”的评价话语极易为人们所接受,同时又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于江南“俗薄”的印象。即使如苏天爵,他虽不同意将“好讼”归于江南民众之本性,但也认为这种“好讼”之风与江南特殊的风土人情有着密切关系,“盖大江之南,土壤肥饶,其人喜夸而尚气,少有所讼,则百计以求直”[58]。
(三)“滞讼”困境下的话语策略
检视相关史料可以发现,元代江南有大量案件不能及时审理而长时间积压,案犯淹滞于狱。至正八年()十二月,江浙行省“共计见禁轻重罪囚一千三百一十五起,三千九百三十六名”,而罪囚之被禁“有十五年者,有二十年者”[59]。胡润祖于后至元三年()初任庆元路推官,“当积弊之极,系囚满狱,至淹十年或四三年”[60]。《元史》载有世祖中统二年()以降历年所断死罪数,其最少者为中统四年()之7人[61],最多者亦不过至元二十年()之人。[62]相比宋仁宗天圣三年()“断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63],宋哲宗元祐元年()“断大辟五千七百八十七人”[64],不啻霄壤之别。以元代疆域之广,每年所断死罪却如此至少,案件的大量淹滞恐怕是一个重要原因。
所谓“违错之奸易见,稽违之奸难明”[65],“滞讼”之害甚至超过错判。有冤尚且可以上诉平反,长期为狱讼所累却足以败家,甚至庾死于狱。元贞三年(),监察御史向江南行台呈文:“江南府州司县罪囚,比江北为多。重刑往往追会不完,未经结案而死,明正典刑者少,轻囚亦有监系致死者,官司习以为常。”[66]至正八年之内,仅江浙一省罪囚死损达五百余人[67]。在江阴一个案例中,有饥民十三人因失手焚毁富人屋舍被以强盗论罪,至邓文原重断此案,“庾死者已半”[68]。
出现“滞讼”的根本原因是地方理讼能力无法满足现实诉讼需要,这在人多事繁的江南显得尤为突出。而在元代固有的司法体制下,这一困境很难得到根本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话语实践中的“好讼”便有了十分“现实”的意义。一方面,“难治”、“好讼”成为地方官员掩饰其治理不力的一种说辞,即所谓“己不职而诬其民”[69]。这种现象在元代十分常见,如庆元路之鄞县本有“易治”之名,文风甚盛,方志中称其“君子尚礼,庸庶淳庞”。然而尉司“一切苟且,不臧厥职,民弗讼弗直”,反称“鄞俗薄”[70]。又如茶陵州,亦尝以“易治”著称,由于为*者扰民,“怨雠日滋,名誉日损”,地方官员遂诿过于民,称民“难治”[71]。另一方面,“好讼”话语亦掩盖了元代国家治理能力的不足和制度设计的缺陷,将司法困境归咎于民风的同时,也将问题的解决导向对民众的道德教化。胡祇遹在《潞州增修庙学记》中即将民众“好讼”归之于“教化不素”、“理义不明”,倡导通过教化来息讼。[72]这种措施有利于在不明显增加行*成本的情况下缓解诉讼压力,进而维持统治秩序。
从本质上来说,话语是权力的具体体现,话语的生产被一定程序所控制、筛选、组织和分配,其作用则是转移权力、规避危险。[73]元代话语实践中反复出现的江南“好讼”,既根植于时人的“贱讼”观念以及对江南风俗的成见,亦很大程度上成为元代国家与地方官员应对“滞讼”困境的一种话语策略。
三现实中的“好讼”与“惧讼”
在元人的话语中,元代江南民众或“好讼”、“健讼”,或“厌讼”、“惧讼”,然而这种模式化的描述包含了太多的道德评价与主观意图。在话语之外,现实中的诉讼状态有着更为复杂的图景。
(一)“见官去”:民众的诉讼倾向
抛开道德评价与主观意图不论,若将“好讼”解读为民众以诉讼解决纠纷的行为倾向或惯习,这在元代江南地区的确是客观存在的。《元典章》中约有一百余例反映元代江南民众告诉实践的案例,从中可见,无论发生命、盗官司或是民事纠纷,民众皆常向官府提起诉讼,甚至有缠讼、诬告的案例。[74]在元杂剧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第一反映往往是“见官去”。如在《救孝子贤母不认尸》中,王婆婆疑女儿春香被小叔杨谢祖杀害,即言:“还说个甚么!我女孩儿现今没了,明有清官,我和你见官去来。”[75]这类情节很大程度上正是当时民众诉讼行为模式与心理状态的文学反映。元代江南之所以有这种现象,有其深层的社会背景。
1.社会经济发展下纠纷的广泛存在与非正式司法力量的不足
前文已经指出,元代江南的社会经济并不像早期学者认为的那样出现倒退,而是在宋代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纠纷日益增多。比如田产交易纠纷即是元代江南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千年田换八百主,交易若是之烦,因地推收税石之冗,官吏奸蔽,出入挑搅,狱讼万端,繁文伪案,动若牛腰”[76]。纠纷产生后,很难通过道德教化完全消除,必须依赖于外部权威予以裁决。《乡土中国》中开弦弓村的经验表明,在一个“理想型”的乡土社会中要做到“无讼”,十分关键的一点是,要有地方长老的调解,大量纠纷不必进入司法程序。[77]地方长老这一地方权威扮演了非正式司法力量的角色,代替地方官府承担了部分司法职责。然而在元代江南,这种非正式司法力量明显不足。
一方面,明清时期那种能够承担多种社会角色的士绅阶层在元代尚未完全形成。中唐以降,基层社会秩序发生了明显变化,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支配从依靠乡官直接支配到“县令之职,犹不下侵”,士人的地方性格逐渐成长,元代基本沿着这一历史脉络继续发展。但正如李治安先生指出的,这一基层社会新秩序的构建并非一蹴而就,元代以及明前期尚处于过渡发展阶段,直到明代中期以后才得以成熟定型。[78]韩国学者吴金成曾指出,明代士绅的社会作用是宋代士大夫无法想象的,[79]元代江南的地方精英在司法中的作用,恐怕与明清时期的士绅相比亦有不小的距离。
另一方面,元代基层职事人员的司法参与受到*府的严格限制,作用有限。社是元代广泛建立的基层社会组织,每一社中皆以一名“年高通晓农事”者为社长。在至元二十八年()的《至元新格》中,社长被赋予调解婚姻、家财、田宅、债负等纠纷的权力,希望藉此“免使妨废农务,烦紊官司”[80]。然而到至元三十一年()六月,根据袁州路推官石承务的建议,元廷规定除强窃盗贼、杀人、伪造宝钞、私宰牛马等犯罪外,“其余一切公事,听令百姓赴有司从实陈告,乡都里正、主首、社长、巡尉、弓手人等不许干预”[81]。此后虽偶有社长参与地方司法的记载,但其职能基本限于治安。日本学者中岛乐章认为元代社长调解民间纠纷的职能与明代地方社会的“里老制”一脉相承[82],但二者其实很难相提并论。
由于非正式司法力量的不足,民众在发生纠纷或遭遇侵害时诉诸官府成为必然的选择。所谓“明有清官”、“明有王法”,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社会性权威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治性权威——地方官府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重要意义,以及民众对于官府主持公道的期待。
2.法律知识的传播与诉讼意识的提高
在大多数官员眼中,普通民众是缺乏法律知识的,苏天爵就曾言:“村野人民,素无教养。”[83]然而元代江南民众其实有多种途径可以获得法律知识。
元代国家本身十分重视对民众进行法律宣传和普及。每当有法令颁布,即“开读于京师,降示于外路,流布于司县,张挂于市井”[84],利用粉壁和榜文向民众晓谕。如大德九年()定“贼人配役出*体例”,即命“遍行出榜,粉壁晓谕相应”[85]。同时,地方亲民官司以及社长亦有向民众宣谕国家法令的职责。至元二十八年规定,对于“官司已行明降事理”,社长“每季须一戒谕,使民知恐,毋致刑宪”[86]。至大元年()又规定,亲民官司应“照依累降圣旨条画,宣明教导”[87]。许多江南官员常常举行读法活动,宣传国家法律。也先脱因任休宁县达鲁花赤,甫下车即“召父老,宣布朝廷德意,示以法令所禁”[88]。赵千顷任归安县丞,“宣化于公堂,读法于闾阎”[89]。
书籍是法律知识传播的重要渠道,元代不仅有前代留存的大量法律书籍,其本身书籍出版亦十分发达,刻书数量甚至超过宋代。[90]元代出版与流通的法律类书籍中,一部分是前代书籍再版,如《唐律疏议》即在元代一再刻印。更多的是元代新著,包括官方法典、格例汇编、律学著作与日用类书(见表2)。这其中有两类书籍尤其值得注意:一为格例汇编。这类书籍多为书商商业运作的产物,相比官方法典,普通民众更易获得。类似《断例条章》、《仕民要览》等书籍在当时流布甚广,“各家收置一本,以为准绳”[91],乃至有“条令裒于书肆”之说[92]。二为日用类书。这类书籍是在抄录其它书籍的基础上类编而成,内容十分庞杂,其中常有剪裁自官方法典的律例和诉讼状式,是民众诉讼活动中必需的知识。如泰定本《事林广记》中就收录有《至元杂令》和17种诉状体式。[93]
表2元代成书的法律类书籍
类别
书名
官方法典
《大元通制》、《至正条格》
格例汇编
《大元圣*国朝典章》、《至元杂令》、《大元通制条例纲目》、《官民准用》、《官民须用》、《社长须知》
律学著作
《别本刑统赋解》、《刑统赋疏》、《粗解刑统赋》、《刑统赋释义》、《无冤录》、《五服图解》、《刑平编》、《折狱比事》、《唐律刪要》、《故唐律疏议纂例》、《*刑类要》、《唐律文明法会要录》、《审听要诀》、《刑统一览》、《刑统》、《永徽法经》、《唐律类要》、《金玉新书》、《平冤录》
日用类书
《事林广记》、《新编事文类聚启札青钱》
资料来源:钱大昕:《补元史艺文志》,北京,中华书局,年;倪灿:《补辽金元艺文志》,北京,中华书局,年;雒竹筠编著,李新乾编补:《元史艺文志辑本》,北京,燕山出版社,年。
当然,无论从经济负担还是文化水平来说,普通民众阅读法律书籍都有一定困难,但在日常生活场景中也能接触到一些法律知识。如元代戏曲十分盛行,城市中有演出戏曲的固定场所“梁园”,乡村则有流动艺人——“歧路”的演出场地“科地”。元代戏曲中有许多涉及诉讼及审判的剧情,尤其围绕司法案件展开的公案剧在元代戏曲中占了很大比重。这些剧目多在长期流传的民间故事的基础上创作而成,并非元代真实案例,其所展现的诉讼和审判场景与当时的实际情况亦有一定差距。但演出中塑造的虚拟法律场景无疑使观剧的民众对诉讼和审判产生一些基本的认知,戏曲中所展现出的以诉讼伸冤抑的行为模式对培养观者的诉讼意识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有时在戏曲中也会提及一些律例知识,如《包龙图智赚合同文字》中,包拯曰:“律上说:殴打平人因而致死者抵命。”[94]这与现实中的法律规定基本相符。[95]
从国家角度来说,宣传法律本为使民众知法而避免违法。但民众在熟悉法律知识本身的同时,也会逐渐培养出诉讼意识。在有需要的情况下,自然会将诉讼作为一个重要选项。
3.“教唆词讼”者的推波助澜
虞集在《户部尚书马公墓碑》中记载了马煦任职湖州时一个案例:“富商有佣舟师至他郡者溺死,或嗾舟师妻讼商杀其夫,冀得贿。商不与,又不贿吏,吏诬商成狱。”[96]这个案例所反映的,是元代江南地区普遍存在的教唆他人兴讼者以获利的现象。大致来说,元代江南地区的“教唆词讼”者有四类:
第一,讼师。从宋代开始,专门教人诉讼的职业——讼师便在江南地区十分兴盛,甚至还出现了专门的讼学。入元后,科举长期未行,即使延祐开科后,每科不过举寥寥百数十人,大量江南士人无法获得入仕门径,转投别业谋生。[97]这些人中就有一部分也成为讼师。为杜绝这种情形,大德元年(年)江南行台特别告诫在籍儒生“毋作浮辞以为讼师”[98]。
第二,书状人。元代诉讼首先需写就诉状,而诉状通常是由书铺的写状人书写。书铺与写状人由官府设立,并受到官府的监督。《至元新格》中规定:“写词状人使知应告不应告之例,仍取管不违甘结文状,以塞起讼之原。”[99]盖试图通过写状人对诉讼者“开之以枉直,而晓之以利害”[],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然而事实是,书状人往往“百般调弄,起灭讼词”[]。
第三,吏胥。吏胥为地方官府中的执事人员,这些人“谙练乎民俗之情伪,惯尝乎官长之巧拙”[],往往借职务之便舞文弄法、教唆词讼,籍以获利。如在赣州路宁都州,“一吏日揽民词十余,皆架虚诋讦渔猎”[]。在天临路湘乡州,胥吏往往“嗾无赖之徒诬人以非罪”[]。一些罢居乡里的吏胥,更是以兴讼为业。如绩溪县吏程汝辑因贪贿罢居乡里,无以为生,“侦民有少不平,嗾其讼”[]。
第四,豪强、无赖。豪强、无赖是地方社会中的强势力量,他们结交官府、横行乡里,亦常常窥人之争、教唆词讼。如永嘉之豪横之孟某,“贿上下,肆*邻里,煽民讼”[]。万载县民*鼎曾两次因“起灭词讼”被断罪,延祐元年()再次因教唆萧瑀诬告本县官吏被以红泥粉壁惩戒[]。南戏《周羽教子寻亲记》中的张员外亦是一个“专一抗帮教唆”的地方豪横。[]
元代官府对这种行为十分警惕。杂剧《包龙图智赚合同文字》中,李社长替刘安住诉说情由后说“可怜刘安住负屈衔冤,须不是李社长教唆为务”[],反映的正是“教唆词讼”现象的广泛存在和官府的忌惮。
(二)“怕见官司”:诉讼的代价与顾虑
虽然有诉讼的必要和可能,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众在主观上乐于兴讼。恰恰相反,大多数普通民众对于诉讼其实有着深深的顾虑,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有一种“惧讼”心理,即杂剧中常见的“怕见官司”[]。元代戏曲中对于衙门中的审判场景通常是这样描写的:“咚咚锣鼓响,公吏两边排,阎王生死殿,东岳吓*台。”[]这种森严可怖的景象是民众对衙门的想象,亦是其畏惧心理的一种表现。反映在行动上,民众通常尽量避免兴讼,江南一些地方宗族还将此写入家规族训。如永丰王氏族训中就告诫子弟“不可起无益之争,兴无故之讼”[]。元代民众之所以有这样一种诉讼心态,固然与当时的“无讼”、“贱讼”观念有关,但主要还是基于付出与所得的现实考量。
对于民众来说,诉讼首先意味着巨大的经济压力。仅以购买诉状而言,根据《元典章》中一则大德五年()文书所示,元代民众为此需花费中统钞四两、五两至一定不等,若两家争告,所费更多[]。而在同年,龙游县马户李尚之以中统钞13定典田47亩,大致13.8两/亩[]。如果一个龙游县人在大德五年有重情案件需要告诉,他很可能需要典卖三亩多地才能得到他需要的诉状。这仅仅是诉讼的开始,诉状写就后经过祗候才能“得通于官长”[],这些人巧立各种名色以肥己。“贪官喜民讼之繁”[],正式进入诉讼程序后,遇司法官员贪贿,诉讼者又需要通过贿赂才能获得有利的判决。诉讼两造为了获胜,往往竞相贿赂,“讼人、讼于人者,资费不相上下”[]。
在诉讼过程中,不仅被告会被勾唤监禁,原、被两造及其家属、四邻等干连人皆常随衙待审。一旦案件淹滞,长期困顿于衙署,其害又甚于单纯的钱财耗损。胡祗遹曰:
或争地一亩,价钱不直数贯,上下前后官吏行求,费钞数百贯,逗遛七年十年不能杜绝。中间两家随衙,诸干连人随衙,妨废农功生业不可计数。随衙之间呼唤不着,小吏、狱卒百端凌辱。小心畏法者以致饥饱劳役,轻则因而成疾,重则致命者往往有之,家有疾病死亡之忧而不敢离衙门者有之。[]
可见,长期随衙不仅妨害正常的生产生活,更有身心之辱,甚至疾病、性命之忧。
即使民众已经准备好付出这样的代价,最终的结果也不一定能够如意。正如前文所指出的,元代江南有大量案件长期无法得到审断。特别是涉及婚姻、钱粮、田宅、债负等纠纷,头绪繁复,而官府每年除去停务、禁刑、节庆以及种种行*杂务的干扰,每年“得问民诉者不过五六十日”,常常“一语抵官,十年不绝”[]。“讼婚则先娶者且为夫妇,至儿女满前而终无结绝;讼田宅则先成交者且主业,至财力俱弊,而两词自息;讼钱债则负钱者求而迁延,而索欠者困于听候”[],这样即使最后得到当初希望的判决,也已毫无意义。更何况,官府的判决本身亦不能确保公正,若发生错判、枉断的情况,更是得不偿失。
对于元代江南的普通民众来说,诉讼是获得公力救济的渠道,当发生纷争或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告诉于官府本身一种很自然的行为。然而,诉讼所可能带来的代价又使其很难将诉讼视为乐途。在现实中,诉讼并不一定意味着“好讼”,通常是两难下的权衡。
结语
综上所述,元代文献中有关江南“好讼”的描述,很大程度上是经过主观建构的话语,而非对现实完全“客观”的记录,真正要表达的实是民众好讼带来的狱讼压力。这种话语通常包含民风好讼→狱讼烦滋→治理不易的逻辑链条,将现实司法压力几乎完全转为对民众好讼之风的批判,诉讼的合理性以及造成司法压力的根本原因皆被排除在话语之外。这一话语的盛行固然与当时江南地区的诉讼状况有关,但更为重要的是官员、士人的观念和主观意图。时人观念中本身就有“贱讼”倾向以及对江南风俗的成见,同时由于普遍存在的“滞讼”困境,元代国家和江南地方官员需要这样一种话语策略,掩盖治理的不力,缓解诉讼压力。
在现实中,元代江南民众的确有以诉讼解决纠纷的行为倾向与惯习。这一现象的产生主要有三个原因:其一,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纠纷日益增多,但足以分担官府司法压力的社会权威尚未完全形成;其二,伴随法律知识的广泛传播,民众的诉讼意识也随之提高;其三,元代江南地区的讼师、书状人、吏胥和地方豪横,往往唆使民众告诉以牟利。然而虽有诉讼的必要和可能,并不意味着民众在主观上乐于兴讼。诉讼过程中的代价,以及诉讼本身结果的不确定,往往使民众对诉讼深有顾虑。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诉讼更多的是两难下的权衡。
虽然儒家伦理主张“无讼”,随着中唐以后江南地区的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各种纠纷越来越多,诉讼的增多是必然趋势。然而中唐以降地方司法体制并没有变革性的进步,在“简约的集权治理”模式下,地方官府的理讼能力与民众现实需求之间的差距也就不断增大。元代的地方司法体制相比前代虽有变化,但这种变化并没有带来司法效率的提高和治理能力的进步,甚至在某些方面还有所倒退。平定江南后,元*府将在北方发展成熟的地方司法体制向江南推广,由于江南人多事繁远过北方,地方官府理讼能力的不足也就显得尤为突出。话语实践中越来越常见的“好讼”,很大程度上正是这一历史现实的反映。
注释
[1][元]胡祇遹:《礼论》,《永乐大典》卷一〇四五八,北京,中华书局,年,第页下。
[2]在元代,“江南”又被称作“蛮子田地”、“江南田地”,蒙语作“Nangγiyas-unγaja”,在行*区划上包括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以及河南江北行省南部。其中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并称“江南三省”,为本文主要研究范围。
[3]《元典章》卷一九《户部五·田宅·房屋·多年宅院难令赎回》,陈高华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年,第页。
[4][元]郑介夫:《上奏一纲二十目》,邱树森、何兆吉辑点:《元代奏议集录》(下),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年,第87页。
[5]主要可参见刘馨珺《南宋狱讼判决文书中的“健讼之徒”》,《宋史研究集》第31辑,台北,兰台出版社,年;朱文慧《现实与观念:南宋社会“民风好讼”现象再认识》,《中山大学学报》年第6期;侯欣一《清代江南地区民间的健讼问题——以地方志为中心的考察》,《法学研究》年第4期;徐忠明、杜金《清代诉讼风气的实证分析与文化解释——以地方志为中心的考察》,《清华法学》年第1期;陈宝良《从“无讼”到“好讼”:明清时期的法律观念及其司法实践》,《安徽史学》年第4期;尤陈俊《“厌讼”幻象之下的“健讼”实相?——重思明清中国的诉讼与社会》,《中外法学》年第4期;吴佩林《清代地方社会的诉讼实态》,《清史研究》年第4期;〔日〕山本英史《健讼的认识和实态——以清初江西吉安府为例》,阿风译,载《日本学者中国法论著选译》,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年,第-页。
[6]参见苏力《元代地方精英与基层社会——以江南地区为中心》,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年,第51-53页。
[7][元]蒋易:《鹤田蒋先生文集》卷上《送秦书吏诗序》,北京图书馆藏京师图书馆抄本。
[8][元]虞集:《道园学古录》卷三七《抚州路总管府推官厅壁题名记》,《四部丛刊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年。
[9]参见朱文慧《现实与观念:南宋社会“民风好讼”现象再认识》,《中山大学学报》年第6期。
[10]《元史》卷一七五《张养浩传》,北京,中华书局,年,第-页。
[11][元]李黼:《瑞州路重修郡学记》,正德《瑞州府志》卷一三《词翰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42册,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年,第1页。
[12]参见孙正*《中古良吏书写的两种模式》,《历史研究》年第3期。
[13][元]程端礼:《畏斋集》卷三《送田推官代归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年,第-页。
[14][元]*溍:《金华*先生文集》卷二三《元故中奉大夫湖南道宣慰使于公行状》,《四部丛刊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年。
[15]参见陈雯怡《从朝廷到地方——元代去思碑的盛行与应用场域的转移》,《台大历史学报》第54期,年。
[16]陈雯怡:《从去思碑到言行录——元代士人的*绩颂扬、交游文化与身分形塑》,《“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6本第1分,年。
[17][元]杨维桢:《东维子文集》卷二三《长兴知州韩侯去思碑》,《四部丛刊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年。
[18][元]杨蔚:《常州路无锡县题名记》,《江苏金石志》卷二四《江苏通志稿·艺文志三》,《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13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年,第页下。
[19]WenYiChen,Network,Communities,andIdentities:IntheDiscuisivePracticesofYuanLiterati,Ph.D,HarvardUniversity,,P.-.
[20][元]许有壬:《至正集》卷五二《故中顺大夫同知潭州路总管府事致仕赵公墓志铭》,《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95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年,第页下。
[21][元]苏天爵:《滋溪文稿》卷一一《元故赠推诚效节秉义佐理功臣光禄大夫河南行省平章*事追封魏国公谥文贞高公神道碑铭》,陈高华、孟繁清点校,北京,中华书局,年,第页。
[22][明]朱善:《朱一斋先生文集后卷》卷三《送南昌府推官吕侯秩满朝京诗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25册,济南,齐鲁书社,年,第页上。
[23][元]张友谅:《章邱县尹李彦表德*碑》,道光《章邱县志》卷一四《金石录》,《中国地方志集成·山东府县志辑》,第68册,南京,凤凰出版社,年,第页下。
[24]参见吴松弟《中国人口史·辽宋金元时期》,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年,第、-页。
[25]《元史》卷五八《地理志一》、卷六四《地理志五》、卷六五《地理志六》,第、-、-页。
[26]参见李伯重《有无“13、14世纪的转折”?——宋末至明初江南农业的变化》,载氏著《多视角看江南经济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年,第21-96页;李治安《中古以来南北差异的整合发展与江南的角色功用》,《文史哲》年第1期。
[27][元]苏天爵:《滋溪文稿》卷一八《故曹州定陶县尹赵君墓碣铭》,第页。
[28]乾隆《新乡县志》卷二九《循吏传》,《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年,第4页。
[29][元]苏天爵:《滋溪文稿》卷七《大元赠中顺大夫兵部侍郎靳公神道碑铭》,第98页。
[30]参见郑鹏《元代江南地区司法秩序研究——以司法场域中的官民实践为中心》,博士学位论文,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年,第21-53页。
[31]《论语注疏》卷一二《颜渊》,《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年,第页。
[32]《论语注疏》卷二《为*》,第页。
[33]参见方潇《孔子“无讼”思想的变异及其原因分析——兼论对我国当前司法调解的启示》,《法商研究》年第1期。
[34][宋]应俊:《琴堂谕俗编·原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年,第页下。
[35]参见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年,第页。
[36]《经世大典·宪典总序》,《国朝文类》卷四二,《四部丛刊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年。
[37]《元典章》卷二《圣*一·饬官吏》,第39页。
[38][元]胡祗遹:《紫山大全集》卷七《又巡按即事口号》,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年,第页下。
[39][元]蒲道源:《闲居丛稿》卷四《录事司廨宇新成》,《元代珍本文集汇刊》,台北,“中央”图书馆,年,第页。
[40]《编类运使复斋郭公敏行录·虞尧臣》,《宛委别藏》,第42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年,第页。
[41][元]许谦:《读四书丛说》卷一《读大学丛说·传四章》,《四部丛刊续编》,上海,商务印书馆,年。
[42][元]王仲文:《救孝子贤母不认尸》,王季思主编:《全元戏曲》,第3册,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年,第23页。
[43]《史记》卷二四《乐书》,北京,中华书局,年,第5页。
[44]《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北京,中华书局,年,第页。
[45][元]梁寅:《新喻梁石门先生集》卷二《送余县丞序》,《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96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年,第页上。
[46][元]吴澄:《吴文正公集》卷一四《送宋子章郎中序》,《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3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年,第页下。
[47][元]戴表元:《剡源戴先生文集》卷六《邢州秀野堂記》,《四部丛刊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年。
[48][元]梁寅:《新喻梁石门先生集》卷二《送余县丞序》,第页下。
[49][元]吴澄:《吴文正公集》卷一六《送邵文度仕广东宪府序》,第页上。
[50]《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第页
[51][宋]宋祁:《宋景文笔记》卷下《杂说》,文渊阁《四库全书》,第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年,第页上。
[52][宋]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一九三《吉州布衣周南仲上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第页上。
[53]《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诸禁·禁典雇·禁典雇有夫妇人》,第页。
[54]《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诸禁·禁典雇·典雇妻妾》,第页。
[55][元]张之翰:《西岩集》卷一八《书吴帝弼饯行诗册后》,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年,第页下。
[56][元]程钜夫:《程雪楼文集》卷一〇《吏治五事》,《元代珍本文集汇刊》,台北,“中央”图书馆,年,第页。
[57][元]陈基:《夷白斋稿补遗·王处士墓志铭》,《四部丛刊三编》,上海,商务印书馆,年。
[58][元]苏天爵:《滋溪文稿》卷三《镇江路新修庙学记》,第44页。
[59][元]苏天爵:《滋溪文稿》卷二七《乞差官录囚疏》,第页。
[60][元]程端礼:《畏斋集》卷五《庆元路推官胡公去思碑》,第页上。
[61]《元史》卷五《世祖纪二》,第95页。
[62]《元史》卷一二《世祖纪九》,第页。
[63][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〇四,仁宗天圣四年五月乙卯,北京,中华书局,年,第7页。
[64][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三,哲宗元祐元年,第页。
[65][元]胡祗遹:《紫山大全集》卷二一《又稽迟违错之弊》,第页上。
[66]《元典章》卷四〇《刑部二·刑狱·断狱·究治死损罪囚》,第1页。
[67][元]苏天爵:《滋溪文稿》卷二七《乞差官录囚疏》,第页。
[68][元]*溍:《金华*先生文集》卷二六《岭北湖南道肃*廉访使赠中奉大夫江浙等处行中书省参知*事护*追封南阳郡公谥文肃邓公神道碑铭》。
[69][元]刘敏中:《中庵先生刘文简公文集》卷二《邹平县普颜君去思记》,《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92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年,第页下。
[70][元]程端礼:《鄞县尉司题名记》,[元]王元恭修,王厚孙、徐亮纂:《至正四明续志》卷二《职官》,《宋元方志丛刊》,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年,第页上。
[71][元]李祁:《云阳集》卷四《茶陵州达噜噶齐托音善*诗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年,第页上。
[72][元]胡祇遹:《潞州增修庙学记》,[明]马暾:《潞州志》卷四《词翰志》,北京,中华书局,年,第页。
[73]MichelFoucalt,TheArchaeologyofKnowledgeandtheDiscourseonLanguagy,trans.byA.M.SheridanSmith.NewYork:Pantheon,,P..
[74]参见郑鹏《元代江南地区司法秩序研究——以司法场域中的官民实践为中心》,第70-83页。
[75][元]王仲文:《救孝子贤母不认尸》,第15页。
[76][元]胡祗遹:《紫山大全集》卷二三《折狱杂条》,第页上。
[77]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年,第54-59页。
[78]参见李治安《宋元明清基层社会秩序的新构建》,《南开学报》年第3期。
[79]参见〔韩〕吴金成《明代社会経済史研究:紳士層の形成とその社会経済的役割》,渡昌弘译,东京,汲古书院,年,第页。
[80]《元典章》卷五三《刑部十五·诉讼·听讼·至元新格》,第页。
[81]《元典章》卷五三《刑部十五·诉讼·听讼·词讼不许里正备申》,第-页。
[82]参见〔日〕中岛乐章《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以徽州文书为中心》,郭万平、高飞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年,第51-页。
[83][元]苏天爵:《滋溪文稿》卷二七《乞详定斗殴杀人罪疏》,第页。
[84][元]赵天麟:《太平金镜策》卷七《明制条》,《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21册,济南,齐鲁书社,年,第页上。
[85]《元典章》卷四九《刑部十一·诸盗一·强窃盗·断贼徒例粉壁晓谕》,第页。
[86]《至正条格·校注本》,《条格·田令·理民》,韩国学中央研究院,年,第43页。
[87]《至正条格·校注本》,《条格·田令·立社》,第44页。
[88][元]郑玉:《师山先生文集》卷六《休宁县达鲁花赤也先脱因公去思碑》,《中华再造善本丛书》,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年。
[89][元]沈梦麟:《花溪集》卷一《送归安县丞赵千顷序并诗》,《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8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年,第页上。
[90]参见〔美〕卡特(T.F.Carter)《中国印刷术的发明和它的西传》,胡志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年,第71页。
[91][元]郑介夫:《上奏一纲二十目》,第82页。
[92][元]刘贞:《类编历举三场文选?壬集》卷一《第一科?湖广乡试》,日本内阁文库本。
[93]*时鉴:《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年,第35-49、-页。
[94][元]无名氏:《包龙图智赚合同文字》,王季思主编:《全元戏曲》,第6册,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年,第页。
[95]《元史》卷《刑法志四》,第2页。
[96][元]虞集:《道园学古录》卷一五《户部尚书马公墓碑》。
[97]参见申万里《元初江南儒士的处境及社会角色的转变》,《史学月刊》年9期;于磊《元代江南知识人的职能化》,《集刊東洋學》第号,年;周鑫《治生与行道:元初科举停废与南方儒士之易业》,《广东社会科学》年第4期。
[98]《庙学典礼》卷五《行台坐下宪司讲究学校便宜》,王颋点校,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年,第页。
[99]《元典章》卷五三《刑部十五·诉讼·听讼·至元新格》,第页。
[][元]张养浩:《三事忠告》卷一《牧民忠告上·听讼·弭讼》,文渊阁《四库全书》,第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年,第页上。
[]《元典章》卷五三《刑部十五·诉讼·书状·籍记吏书状》,第页。
[][元]李存:《鄱阳仲公李先生文集》卷一七《送刘县尉荣甫序》,《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92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年,第页上。
[][元]吴澄:《吴文正公集》卷四〇《元承事郎同知宁郡州事计府君墓志铭》,第页上。
[][明]王祎:《王忠文公文集》卷二二《元中宪大夫佥庸田司事致仕王公行状》,《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98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年,第页下。
[][元]宋本:《续溪县尹张公旧*记》,《国朝文类》卷三一,《四部丛刊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年。
[][元]吴海:《闻过斋集》卷五《故翰林直学士奉议大夫知制诰同修国史林公行状》,《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8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年,第页下。
[]《元典章·新集·刑部·诸禁·禁奸恶》,第-页。
[][元]无名氏:《周羽教子寻亲记》,王季思主编:《全元戏曲》,第11册,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年,第页。
[][元]无名氏:《包龙图智赚合同文字》,第页。
[][元]萧德祥:《杨氏女杀狗劝夫》,第页。
[][元]曾瑞卿:《王月英元夜留鞋》,王季思主编:《全元戏曲》,第4册,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年,第页。
[][元]危素:《危太朴集》卷一〇《永丰王氏族谱序》,《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7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年,第页下。
[]《元典章》卷五三《刑部十五·诉讼·书状·籍记吏书状》,第页。
[]《元典章》卷五三《刑部十五·诉讼·书状·站官不得接受词状》,第3页。
[][元]郑介夫:《上奏一纲二十目》,第页。
[][元]吴澄:《吴文正公集》卷一九《廉吏前金溪县尹李侯生祠记》,第页上。
[][元]王毅:《木讷斋文集》卷一《送九住主簿之浙省传序》,《续修四库全书》,第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第页上。
[][元]胡祗遹:《紫山大全集》卷二三《县*要式》,第页下。
[][元]胡祗遹:《紫山大全集》卷二三《折狱杂条》,第页下。
[][元]郑介夫:《上奏一纲二十目》,第页。
该文原刊《中国史研究》年第1期,此据作者原稿。感谢郑鹏先生授权发布!
编辑:虚文
排版:大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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