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形成较大规模的水利市场,融资困难是水利项目顺利推进的瓶颈之一。一方面,当前还急需开工建设一批项目补短板,水利建设资金缺乏问题更为突出;另一方面,大量的社会资金苦于找不到合适投资标的,尤其是水利工程的公益性及*府主导性,现有机制提供社会资金进入水利工程的途径十分有限。我国当前面临经济下行压力,充分盘活资源,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呼唤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创新发展。创新“融资+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克服上述困难的解决方案之一。
“F+EPC”建设模式就是在“融资+总承包”这种新型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基础上提出来的,与中国水电在国际上的实践有所不同的是,融资方不一定参与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也不需要通过“行”转换资源收回投资。“F+EPC”建设模式可以更灵活,“F”可以约定固定回报,也可以约定投资风险回报。与PPP融资建设模式相比,其投资风险评价简单得多,对项目运营风险也可以采取回避措施,从而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F+EPC”建设模式开启了社会资金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的新通道,为缺乏项目运行经验的社会资本提供了较为安全的投资方式。
一、“F+EPC”建设模式的定义及其意义
“F+EPC”建设模式是工程总承包延伸模式,是以投资项目并取得投资收益为条件、以总承包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一种新型建设模式。该模式整合项目融资与承包发包环节,在解决项目建设资金来源问题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设计的核心作用,在源头对项目整体进行方案优化,合理设置设计、采购、施工(及运营管理)各阶段的交叉以及协调,发挥企业在融资、项目管理和技术创新方面的优势,顺利实现工程建设目标。“F+EPC”建设模式适应国内不强求设计施工一体化等环境,可以衍生出其他相关建设模式,如“F+PC”建设模式等。
“F+EPC”建设模式相比于BT模式及带资承包模式,明确要求不能是*府行为,而是法人之间的经济行为。“F+EPC”建设模式一般要求回购期较长,为5~10年,且是设计、施工一体化,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和工期控制都因融资的约束及融资收益的逐利而得以强化。
二、宏观*策对“F+EPC”建设模式的鼓励和支持
近年,国家已两次精简下放*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取消了对综合水利枢纽建设运营的中方控股限制,制定印发了《*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积极扩大利用外资和民间投资是中央水利工作的重点方面,下一步中央*策将继续积极鼓励和引导支持外资、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调动和激发民间资本的活力。
《*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总则第三条明确*府投资项目要“发挥*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府投资条例》第六条规定,
*府投资资金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而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其中仅有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这两种*府投资资金方式属于《条例》所规定的“*府投资项目”,也就是说,只有*府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工程,才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如果*府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其他方式参与工程投资建设的,则不在《条例》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的禁止性规定范围之内。“F+EPC”建设模式中的“F”是融资,而不是垫资。本文中的融资定性为投资,该投资一定要有回报,这是“F+EPC”建设模式成立的前提。由于水利工程管理有其固有特性,专业化管理十分重要,当总承包商不具备专业化管理能力时,可以约定固定回报,这将有利于推行“F+EPC”建设模式过程中招标投标决策。当选择专业化能力较强的总承包商时,应尽可能约定投资风险回报,以有利于利用市场化的手段提高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F+EPC”建设模式是一种新尝试,应该用规范的流程去推进,在有效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融资问题且不会形成地方*府债务的基础上,更有效地推进我国水利工程建设。
《深圳市水务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创新投融资机制。开展*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完善BOT、TOT、BT、PPP等水务投融资模式的配套*策,探索“F+EPC”“EPC+OM”等新型投融资方式,适度提高社会投资比例。重庆市在渝府发〔〕34号文件中明确“F+EPC”建设模式为重庆水利工程建设的第一模式。
三、“F+EPC”建设模式的成功案例
“F+EPC”建设模式并不是一般意义的融资、设计、采购、施工环节的简单叠加,而是对投标谈判、合同、设计深化、采购、分包商、风险等项目建设环节全过程、系统化的管理,有
自己独特的管理内涵。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不断推广与发展,深刻影响着我国工程建设的投融资方式,项目建设期间业主转嫁部分资金压力到有能力的承包商身上,既能为承包商带来更大的利润空间,也能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企业运作“F+EPC”建设模式项目的措施主要包括提升融资能力、优化组织结构、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改变融资策略、拓宽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在“F+EPC”建设模式上有诸多的项目实践。
年2月,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为联合体牵头人中标三峡库区湖北省巴东县城长江干流库岸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项目。该项目采用融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F+EPC)模式建设。项目位于长江干流巴东段县城南北两岸,规划区域面积hm2,总投资约21亿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城市次干路5.8km、城市支路1.95km、库岸护坡工程21km、客运码头1座、博物馆1座、绿化景观工程.66hm2,计划工期4年。项目资金来源为国家财*资金、银行贷款和地方自筹资金。
年9月,中建二局深圳分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方中标景德镇学院搬迁工程项目。该工程合同额14.16亿元,位于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浮梁镇内,总用地面积约万m2,总建筑面积约30万m2,是一所省市共管多科性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可满足1.5万名师生教学、科研、生活需要。
该工程项目所采用的“F+EPC”模式是对传统EPC模式的一种拓展和创新,即由施工企业负责解决项目建设资金并完成项目建设,业主方支付工程款及合理资金占用费。相比传统EPC模式,具有项目推进速度快,经济指标好的优势;相比PPP模式,具有项目合作周期短、资金回款快的优势。
年6月20日,浙江省慈溪市城南区教育地块项目顺利取得1.5亿元项目建设资金贷款。该项目是慈溪市年度十大民生实事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以“F+EPC”建设模式运作,由城南改造建设指挥部下属国有企业———慈溪市城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实施,上海城建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总承包方,以投融资方式承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
四、鱼枧水库建设过程中的融资创新与实践
鱼枧水库项目位于重庆市南川区三泉镇半河社区,是一座集农业灌溉、农村饮水、工业园区供水等综合效益于一体的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正常蓄水位m,相应库容.6万m3,死水位m,相应死库容.6万m3;设计洪水位m,校核洪水位.62m,水库总库容万m3;多年平均可供水量.7万m3;设计灌区面积1.04万亩(1亩=1/15hm2)。项目施工总工期约为38个月。
根据《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川区鱼枧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项目概算总投资万元,其中市级以上投资定额补助万元,超支不补,其余万元由南川区及项目法人自筹资金解决。
鱼枧水库采用“F+EPC”建设模式进行工程建设,由重庆市金佛山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实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项目的融资、工程总承包方。重庆水投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该项目总承包方,以投、融资方式承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
《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章设置融资条款,约定融资人确保筹集资金按时汇入发包人指定专门设立的项目建设资金专户,确保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由融资人融资的建设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两部分,融资人所出的自有资金占总融资额的比例不少于20%。债务资金由重庆水投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筹集,可以采取股东借款、*策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专项基金贷款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重庆水投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出资本金和需要融资的资金都需在合同中明确资金到位确认方式,融资收益以利率方式计算并明确计息起止日。
发包人按等本息方式向融资方支付项目融资回收款。融资回收期起算日从项目完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不超过10年。发包人可视融资情况提前归还。融资回收款来源主要为本项目相应期限特许经营所取得的收益。
重庆市金佛山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并不是*府“平台公司”,其用于支付本项目定额补助外的资金不是来源于本级财*;项目融资也未被审计部门认定为*府负债,项目采用“F+EPC”建设模式实施是合规的。
五、鱼枧水库“F+EPC”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鱼枧水库是一座以灌溉为主的公益性水利工程,水库本身效益不足以支付所融资金及其收益,所以在融资文件中只能约定固定收益回报,而且融资额较少、融资期限较短,社会资金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的作用不明显。项目谈判过程中,支付所融资金及其收益是以当地水务市场特许经营权作担保的,其他项目仿效的意义不强。
由于鱼枧水库采用的“F+EPC”建设实践在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中还是第一次,招标文件在原有水利工程招标文件范本基础上拓延还不规范,“F”如何避免垫资之嫌,实践中还要进一步规范。招标阶段,是以评价“F”为主,还是以“EPC”为主,对于后期利益协调至关重要。鱼枧水库项目采取“F”作为基本条件、“EPC”作为主要得分内容,项目实施单位利益保障得好一些,融资方存在利益受损的可能,从而有可能导致“F”难以为继的情况发生。
六、“F+EPC”的推广策略及建议
目前我国“F+EPC”建设模式运作和推广过程中主要存在与“垫资承包”概念混淆、立法不清晰、流程不规范、人才储备不足和部门协调不畅等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1.厘清“F+EPC”和“垫资承包”之间的不同
“垫资承包”是国家严厉禁止的承包方式,主要是因为该种承包方式会增加*府债务,与中央“*府所有支出都必须来自预算内资金”的理念相违背。*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收支状况相适应。*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府投资资金。而“F+EPC”建设模式强调的是项目融资与建设的整合,在源头对项目整体进行方案优化,合理设置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的交叉以及协调,发挥企业在融资、项目管理和技术创新方面的优势,顺利实现工程建设目标。合法合规推行“F+EPC”建设模式,能够严控*府债务,落实国家*策要求。
2.规范“F+EPC”建设模式运作流程
目前我国没有正式的“F+EPC”建设模式管理条例或相关的指引出台,造成了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违规风险”,使得人们对“F+EPC”建设模式存在一定的避让心理,所以正式下达管理条例或相关指引,是对“F+EPC”建设模式的规范化管理,是推广“F+EPC”建设模式的根本解决途径。《*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为避免与施工垫资相混淆,采用“F+EPC”建设模式时,可以要求融资方是总承包商中相对独立的一方,也可以约定由设计方作为融资方。
3.注重人才培养
现在高校经济管理专业有不少“F+EPC”建设模式人才培养,但是学校的学习只是理论上的,推广“F+EPC”建设模式真正需要的是在实践中出真知,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然后通过对实践的总结推动理论的提升。
4.明确参与部门职责权
由于没有明确的管理条例,“F+EPC”建设模式运作过程中涉及的主要行业主管部门,由于职责权没有明确,对于“F+EPC”建设模式运作和推广是极其不利的。在相关管理条例中,明确参与部门的职责权,有助于“F+EPC”建设模式的合法合规性推广。
在当前环境条件下,应选择有一定投资收益的项目推行“F+EPC”建设模式,以保证出资人的融资能够收回并取得一定的收益。如果项目以公益性为主,项目的衍生资源或相关资源就需明确为融资及其收益的保障,且这些资源要能覆盖项目所需的融资及其应有的收益。
由于前述理由,为规范引导,推行“F+EPC”建设模式时,应由项目法人提出,属地主管部门审核,属地*府在确认不增加*府债务的情况下批准许可。
全国培训通知
各相关单位:
自年5月1日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了。《条例》是我国迄今为止工资支付方面的最高层次立法,其中明确了工资专用账户、建筑业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等一系列规定。多个重点条款对建筑企业的用工管理产生了质变!
同样,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府调控市场、引导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建设行*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技术装备等进行审查的一种管理手段。
近年来,资质管理*策历经多次调整,相继颁布建立“四库一平台”、工程业绩录入、全面推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整治注册执业人员挂证行为、劳务用工实名制等相关文件,尤其是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制,直接影响施工企业资质升级。
针对《条例》的实施与实名制的大力推进,建筑企业如何采取有效用工模式调整缓解内部资金压力?《条例》的实施会给建筑业带来怎样的变化与挑战?企业面临资质增项、升级、延续、动态核查或者资质转移,应该如何应对?为帮助建筑企业解决以上问题,规范《条例》实施后建筑企业的用工模式,控制相关法律风险与项目成本,北京中建*研信息咨询中心将于7月23日至25日在太原市举办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与建筑业企业资质承诺制升级、延续及施工、设计资质转换申报操作实务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专家简介
徐寅哲:中建*研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工程总承包部副主任,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执业十四年间为各大房地产、施工企业负责处理各类工程诉讼案件数百起,参与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项自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工作。
杨老师:建*研信息咨询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从事资质管理工作28年,具有丰富经验,先后参与过、、年资质就位和年资质换证。
二、培训内容
第一天:《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部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背景、体例及特点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制定背景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体例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特点
第二部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程承包企业十大影响
1.农民工工资拖欠清偿责任
2.农民工工资总包代发制度
3.存储工资保证金
4.施工合同中人工费与工程款的分别结算
5.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6.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实名制、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
7.不得变相扣押社保卡和银行卡
8.用工管理台账、清单等
9.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10.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
第三部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程承包企业的其他重要间接影响问题
1.禁止垫资
2.支付担保
第二天:资质管理
第一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诺制升级、延续及施工、设计资质转换申报操作
1.关于建筑业资质体系管理热议核心议题
2.针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实行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通知的解读
3.针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流程的学习
4.建筑业企业网上申报及审批相关*策介绍及应对
5.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策解读
6.关于对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解读
7.关于资质延续告知承诺制的解读
8.在资质增项、新办中如何正确理解资质标准对人员、资产、设备和业绩的考核要求
9.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操作过程中常见问题分析讲解
10.新形势下国企改混改当中企业如何进行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平移及具体操作讲解
11.公路资质申报注意事项解析
三、参会对象
建设单位(业主、开发商、甲方)领导和工程管理人员;各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主管领导、负责工程管理和农民工管理的相关负责人。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行业协会领导及建筑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资质主管及相关专员等。
四、培训时间
时间:年7月23日—25日(23日全天报到)
地点:太原市
五、培训费用
1.收费标准:
(1)非会员
参加两天全部培训:元/人
培训费包含会务费、资料费、师资费、税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会员
元/人(含会务费、资料费、师资费、税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注:会员单位参会价格唯一,不论天数。
(注:参加本次培训的学员报名《BIM应用专业技能》与《装配式建筑(PB)应用工程师》岗位能力培训证书可享受9折优惠!)
2.缴费方式:银行汇款或转账,会议现场不安排收费。
账户名称:北京中建*研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
账号:110070
六、报名联系
联系人:妥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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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报名表
附二、BIM证书
附三、装配式(PB)证书
附件一: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与建筑业企业资质承诺制升级、延续及施工、设计资质转换申报操作实务培训班名回执表
单位名称
行业类别
详细地址
邮编
联系人
部门
职务
手机
电话/区号
传真
姓名
性别
部门
职务
电话
手机
备注
发票要求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信息(专票请填写1-5全部信息;普票填写1-2信息)
1.开票名称:
2.纳税人识别号:
3.地址、
4.开户行及账号:
5.开票代码(六位):
住宿安排
单住□标间□拼住□订房数量间;自行安排□;其他说明:
费用总额
万仟佰拾元整
小写
¥:
付款方式
□银行转账□刷卡□现金
指定收款
账户
账户名称:北京中建*研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
账号:110070
参会方式
请参会单位将报名表传至会务组,在报名3日内汇款,并将汇款信息传至会务组,确认到款后即发《报到通知》(将详细注明报到时间、报到地点、食宿等具体安排事项)。各参会代表凭《报到通知》入场。
单位印章
年月日
报名联系人:妥战玉
报名-1851
回执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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