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海林人民法庭顺利执结两起案件。
一
被告韦某、方某在原告高某处购买运输车辆,欠车款元。原告高某诉至红兴隆人民法院海林人民法庭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韦某、方某于约定期限前给付原告高某所欠车款元。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韦某、方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高某于年12月2日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庭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韦某、方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法院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土地、商业保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1万余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存款予以冻结,并传唤被执行人。执行法官明确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依法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见银行存款被冻结,并且可能成为“老赖”,遂主动找到申请执行人和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案件终结执行,该案顺利执结。
二
年2月2日15时,张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自南向北行驶至海林农场场部外环路十字路口时,与自东向西行驶的徐某驾驶小型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起诉至红兴隆人民法院海林人民法庭。被告徐某表示没钱赔偿并拒绝调解,法官依法判决徐某赔偿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张某于年11月13日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庭干警对被执行人徐某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徐某账上没有存款。年12月4日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徐某传唤至法庭,执行法官对其做思想工作,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徐某不还款且不积极配合申报财产,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措施。在执行法官的劝说下,被执行人徐某幡然醒悟,主动将赔偿金交付给了执行法官,收到执行案款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转交至申请执行人张某。至此,该案得以执结。
红兴隆人民法院在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的同时,加强执行中的和解工作,用足、用好、用活各项执行措施,高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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