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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
上限公告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结合海林市人民法院实际情况,现将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向社会公告如下:
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为30件。
特此公告。
海林市人民法院
年11月4日
原标题:《海林市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上限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