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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ldquo清算转和解rd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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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建礼曹聪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来源

作者投稿《破产法实务》

一、基本案情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河南省海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债务人/破产清算被申请人):设立于年7月31日,原名周口市海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许可证经营)、建筑材料经营。

(二)案件基本情况

年4月24日,张保建以河南省海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申请对海林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年5月15日,周口中院作出()豫16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对张保建的申请不予受理,张保建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年5月15日,河南高院作出()豫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周口中院裁定受理张保建提出的对海林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年6月25日,周口中院作出()豫16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张保建提出的对海林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开展工作。

年10月21日,周口中院作出()豫16申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河南省海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和解。

年10月22日,周口中院作出()豫16申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认可河南省海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和解协议,终止河南省海林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二、案件办理情况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民终号民事裁定书,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6月25日裁定受理张保建提出的对河南省海林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办理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主要包括破产维稳、案件僵局、程序转换三个方面。

(一)破产维稳压力大

因海林公司开发的哈根城项目停工多年,公司拖欠施工方的工程款达数千万元、上百家购房户的居住问题长期无法解决,本案受理前,相关权益主体自发通过信访、举报等多种方式维权,属典型的涉众型案件,维稳压力较大。

(二)案件僵局难以打破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遇到与破产程序有关的诸多难题,包括债务人配合破产工作、债权人不配合破产工作、公司财务资料全部丢失等。

1、债务人相关人员不配合工作,无法有效接管

海林公司共有股东4名,均为自然人股东。其中,股东马XX(持股10%)在本案受理前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服刑无法配合接管工作;股东吴XX(持股30%)因所持股权存在纠纷,不配合接管工作;其他两名股东,因取得股权的时间较短,尚未实质性参与公司决策事务,无法配合接管工作。此外,因长期经营管理混乱、停工停业,本案受理之前公司员工均已离职,无法取得联系。

2、债权人不配合工作,债权申报进度慢

海林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工程债权人、购房户多次自发组织维权活动,均无疾而终。本案受理之后,部分债权人错误地认为海林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将不可避免地进行清算并以较低的清偿率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因此抵触情绪较大,不愿意配合债权申报工作。

3、公司财务资料丢失,无法进行审计及债权审查

海林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公司财务资料全部丢失,破产审计工作无法开展,管理人无法结合公司账册对申报债权的进行核对、审查,该案件从受理之初便陷入僵局,无法有效开展审计及债权审查工作。

(三)程序转换的必要性:宣告破产无法解决全部遗留问题

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年9月17日),海林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为.43万元,清算价值为.27万元(未扣除资产清算处置预计所发生的交易税费);截至年9月30日,经管理人审查符合债权认定条件的海林公司负债数额为.6元(不包括破产费用及欠缴税费约万元)。

结合海林资产价值及负债总额判断,该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清算,以清理债权债务,但直接宣告海林公司破产并清算无法有效解决下列问题:

1、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实施清算时购房人的居住权益无法保障

宣告破产并实施清算后,海林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将不再存续,在建工程项目的续建无法开展,上百户购房人的居住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无法做到“案结事了”。

2、有财产担保债权数额高,实质清算时处置难度大

宣告破产并实施清算,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将督促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处置,因海林公司的担保财产均为在建工程,且与工程类债权、购房权益类债权重叠较多,进行处置变价将不可避免地与其他类型债权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清算处置工作难度大,容易引起新的矛盾纠纷。

3、普通债权金额较大,清算时整体清偿率低

截至年9月30日,经管理人审查符合债权认定条件的海林公司普通债权总额.6元。如果宣告海林公司破产并实施清算,暂不考虑资产处置的税费问题,假设海林公司资产能够以评估清算价值变现,在全额支付破产费用,优先保障购房权益类债权、优先清偿工程债权(含预留)、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收债权后,普通债权清偿率最高约为28%。清算条件下较低的清偿率无法满足普通债权人的受偿预期,也不利于化解债权债务纠纷。

三、问题应对及解决

(一)重视维稳工作,建立人民法院监督下以管理人为中心、由债务人及大多数债权人参与的沟通机制

为化解维稳难题,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下,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有序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组织债权申报及审查、筹备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各项工作,确保案件整体进度不受影响;管理人现场工作人员在同债权人沟通过程中,耐心听取债权人诉求,通过现场办公、实地走访、发布公告等多种方式,向海林公司债权人讲解《企业破产法》的主要内容及破产程序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功能,引导债权人转变维权方式,在《企业破产法》的框架下、在破产程序全流程中化解矛盾、解决利益冲突。

通过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在海林公司破产案件办理期间,没有发生债权人上访、请愿等较为激烈的维权活动;公司债权人通过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合理表达诉求,充分行使债权人的权力,理性保障自身权益。

(二)打破案件僵局,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1、争取债务人股东支持,顺利实施接管

在前期无法与债务人股东进行直接沟通的情况下,管理人通过邮寄告知书的方式通知股东在公司破产期间的权利、义务,取得股东的初步理解;随后,管理人以电话沟通、座谈等多种方式向股东阐明有关海林公司破产的程序性事项及可能对公司股东造成的实质性影响等,从维护股东自身利益的角度进行沟通、劝说,最终取得股东对破产工作的支持。

在争取债务人股东支持的过程中,管理人全面考虑每一位股东的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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