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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中下落不明与无法送达如何判断不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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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可见,采取公告送达,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法院送达诉讼文书,若存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适用公告送达。(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关于下落不明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学者观点:

石宏主编民法总则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是指自然人持续不间断地没有音讯的状态。

梁慧星教授:所谓下落不明,是一种事实状态。指自然人离开向来之居所而他人不知其所在,不明其生死。

王利民教授: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所和住所后没有音讯的状况,这种状况需持续、不间断地存在。

实务观点:下落不明是指某人离开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且相关人士或组织不知道其去向的。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方面是表象内容,及指离开住所地,在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是指离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且离开的状态呈持续性,持续的时间跨度为在对其送达起诉书时到判决作出后(或者判决生效前)。第二方面实质性内容,是指在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范围内有可能与其有联系的人或组织联系不上其人并且关键联系人(下落不明人的父母或近亲属)不知其下落。

观点1:从生活实践、法律逻辑、司法经验上来说应当以其家人、近亲属不知道其下落为法院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认定标准。以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也即上述的关键联系人不知道其下落其下落为标准来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在此要注意一个问题,当其家人或者近亲属中有作为原告的而起诉当事人的,则不能单独以原告的陈述来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要结合其他的家人或者近亲属证词来认定。当事人无论从道义上、家庭伦理上、还是从感情上其对于家人的联系都是非常密切的,以他们来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比较接近事实状态。

观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时,应该告知提供双方当事人当前的详细地址情况和联络方式。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直接采取公告送达;被送达人下落不明要有证据材料证实。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不能因为起诉人主张被送达人为下落不明而确定被送达人下落不明,采取公告送达。总之,应积极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尽量慎重使用公告送达方法。

关于无法送达司法*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十五、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年10月9日,法办()44号:人民法院只有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坚决杜绝随意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错误做法,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严格规范案卷内关于公告送达的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原因,是为了便于审查适用公告送达理由的合法性;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经过,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审查公告送达过程的合法性。目前大多法院最常使用的公告形式是张帖公告及报纸公告。如何体现公告送达经过﹖就要看案卷中有否送达过程的记载,以在受送达人可能的住所地、工作地、亲戚朋友聚居地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的,除了公告底稿及正本外,案卷中必须附有将公告张贴于上述地点的回执证明;对于登报公告的,将该公告所在的报纸版面复印装卷。

灵活选择公告送达的方式

1、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若知受送达人活动在特定的区域的,在该区域主要的公共场所采取张帖公告,若无法知道受送达人活动区域的,可通过省级以上的报纸公告。

、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可能的住所地、工作地、亲戚朋友聚居地张贴公告,或者采取报纸公告。

3、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总之,选择最有利的公告送达方式,最大限度地把诉讼文书实际传送给被送达人,才能实现公告送达的目的。

注意法律规定可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的范畴

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可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有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判决书、裁定书及传票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可送达的诉讼文书:不可适用公告送达的有调解书、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履行通知书及支付令等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可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

当事人避而不见送达难怎么办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

送达难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的问题。01年8月31日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针对原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作出修改,增加了“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受送达人就在其住所居住,但却避而不见,即可认为属于“拒绝接收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经此即视为送达。但是,如果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确实不在其住所内居住生活,人民法院就不能采取上述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相关案例1.揭阳市中院()揭中法民一终字第78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按林创填确认的送达地址向林创填邮寄开庭传票,相关邮件因“原址查无此人”、“电话无法联系”被退回,此后本院又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张贴于林创填确认的送达地址,林创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依照上述规定,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应视为送达。林创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上诉权利,对其上诉可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林市人民法院黑民初号。案于年7月日立案后,由本案书记员通过赵美玲提供的阎洪滨号码为15XXXX****(详见卷内记载)手机,通知阎洪滨来本院领取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阎洪滨以人在外地为由未来领取。7月10日,交由邮*快递向阎洪滨户籍地海林市城区海钢街15-6号送达,阎洪滨又以人在外地为由未接收。8月10日,本院送达人员向赵美玲提供的可能为阎洪滨居住地的海林市亚澳新海林小区(详细地址见卷内记载)直接送达未果,已拍照留证。8月3日,本案主审法官与书记员到海林市城区海钢街15-6号和海林市亚澳新海林小区,向阎洪滨直接送达未果,已拍照留证。随后,本院发现阎洪滨在本院()黑执9号案件中填写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其中住所地为海钢街15-6号,联系电话为15XXXX****(详见卷内记载),填写日期为年1月6日。8月8日,本院送达人员再次向阎洪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海林市城区直接送达未果后,将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张贴于现场,已拍照留证。8月9日,本案主审法官与书记员通过手机将开庭时间、地点及将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张贴于其住所地的情况,用短信的方式向阎洪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联系电话进行了发送,已拍照留证。送达过程中,通过赵美玲和阎洪滨父亲的陈述,阎洪滨并非下落不明。上述送达方式符合民诉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已经完成向阎洪滨的送达。3.法院:拒收文书躲避送达妨害诉讼罚款五千。张某、杨某是夫妻,因欠银行.5万余元卡债,近日被起诉至鹿城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二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为确保准确送达,书记员电话联系张某、杨某确认收件地址。

“我们的户籍所在地可以收到。”一开始,两人称其户籍地湖南某地为接收文书的地址。因张某、杨某是夫妻,法院将诉讼材料一并邮寄至其指定的地址。然而装载文书的专递因拒收、无人签收被退回。法院多次联系,两人电话不是无人接听就是接听后直接挂断。

经查,张某、杨某的联系电话均为实名登记。法院通过发送短信告知后,二人仍无故拒接且不提供新的送达地址。

法院认定,张某、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躲避、规避送达,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文书集约送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手机号码为当事人实际使用,经短信告知,仍无故拒接或接听后否认身份的,可视为躲避、规避送达。法院对张某、杨某作出罚款元的决定,限期4月7日缴纳。

小贴士:关于送达的几种方式一、直接送达。顾名思义,就是法院派专员把法律文书直接交付给被送达人的一种送达形式。如果被送达人不在家,也可以由成年家属代为签收,但是离婚官司中,本人不在家,对方当事人是不可以代为签收的。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所以,很多人以为不签收就无法送达,是错误的观念。三、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邮寄送达是指,法院就可以把法律文书通过邮局挂号信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一旦签收,就视为送达了。电子送达则要在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四、受送达人躲起来怎么办?有些受送达人,为了避免收到传票,躲到其他地方,电话也不接,怎么办?其实法律还有一种方式,叫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60天后,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这些年,法院为了找到当事人,把法律文书送出去,想了很多办法。比如,在通过报刊进行公告送达的同时,也通过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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