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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一前信用社员工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因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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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入股协议书,利用高额分红利息为诱饵,骗取存款人入股诈骗钱财,供自己日常消费。年7月27日,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二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张某在蒙城县某镇担任信用社信贷员。年2月6日,以信用社股份分红比存款利息高为诱饵,伪造虚假的入股协议书,骗取被害人王某将存款元入股。在被害人找不到王某后,来到信用联社查询自己的入股的事,并没有查到自己入股相关信息。经查,信用联社在此期间未开展募股业务。同时,被告人以购房资金不足、购车等事由分别骗取许某元、张甲元、张乙元。


  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浪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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