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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海林市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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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结合海林市人民法院实际情况,现将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向社会公告如下:

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为30件。

特此公告。

海林市人民法院

年11月4日

原标题:《海林市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上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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