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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信以信兴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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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胡海林

“我们之前有失信行为,怎样才能修复信用?”近一段时间,鞍山市发展改革委信用科经常接到这样的求助电话。工作人员介绍,“平均每月有60多名失信人主动申请修复信用,这是好现象!”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我省高度重视信用环境建设,在刚刚结束的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上提出,“把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建设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最突出、最紧迫的任务”“用法治手段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重拳打击违法失信行为”,为全省信用环境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信用环境建设,离不开法治保障。按照省委部署,年我省先后出台了《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两部具有时代感和辽宁辨识度的信用法规,为“信用辽宁”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条例》重点强化信用环境的制度设计,突出前瞻性和地方特色,对信用建设全链条的主要内容作出规定,对我省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关键一环,尤其需要充分发挥政府表率作用。我省在贯彻落实《规定》过程中,聚焦政务领域最突出的严重失信行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中)直有关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议,征求部门意见,起草形成了政务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办法,对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政务行为进行规范,对破坏营商环境、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的不履约不践诺、不作为乱作为等政务严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下转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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