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在国外托友炒股
投112万被私吞247万摘要:山东青岛李某将112万元资金交给认识多年的孙某来炒股,钱在股市里滚了几年,本金加收益共变成了约447万元,而最后李某要求清仓返还资金时,却只拿到了200万元。
舜讯
山东青岛李某将112万元资金交给认识多年的孙某来炒股,钱在股市里滚了几年,本金加收益共变成了约447万元,而最后李某要求清仓返还资金时,却只拿到了200万元。李某随后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剩余的约247万元,而孙某却表示炒股的本钱是两人身为股东的公司资金,并且收益也都被李某取走了。青岛市市南法院近日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孙某应当返还李某约247万元。目前,此案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据办案法官介绍,李某与孙某一家认识多年。自2004年6月开始,身在国外的李某看好了国内的股票市场,拿出了112万元资金,分多次交给了孙某要其帮着炒股。由于李某没有炒股账户,就用了孙某的账户炒股。李某投资的112万元,到了2006年股票本金和收益总计达到了近
447万元。2007年,不想再继续炒股的李某,要求孙某将股票全部清仓,并且返还清仓后的本金加收益共约447万元。事后,孙某只给了李某200万元。
在多次向孙某要不回剩余247万元的情况下,李某随即将孙某、孙某的丈夫和其女儿一家3口告上了法庭,要求孙某一家返还约247万元钱。
面对索赔,孙某认为她和李某都是同一公司的股东,用公司回收来的货款进行炒股,赚了钱大家平分
,所以炒股的本金和收益应当都是公司的资产,对方个人无权索要
。同时,用公司资金炒股所得全部收益都已被对方以个人或亲友名义取走了。
市南法院经多方取证调查,发现通过银行和证券交易所资金流动的资料显示,孙某是从李某的银行账户里提取资金,并转入她的银行账户,再转入其炒股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而且孙某还将炒股账户的资金转入自己的银行,再提出了部分资金交付给李某。这一系列的行为符合委托合同成立的形式和要件,合同的目的是李某委托孙某交易股票。
法院同时认为,投入112万元的资金实际上是李某提供并所有,所以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鉴于此,股票交易的所得理应归李某所有。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孙某返还对方约247万元,其丈夫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李某对孙某女儿的起诉
。了解到
,目前此案已经进入到强制执行阶段。